昨日經文提到,耶穌站在一群恨祂的人面前受審,他們要祂死,所以舉行了一個意在嘲笑的審判,質問耶穌是不是他們長久以來所等的彌賽亞。耶穌直截了當地回答說:「
你說的是;然而我告訴你們,後來你們要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,駕著天上的雲降臨」(64節) 猶太人的印象中,彌賽亞是位大有能力的君王 (參
詩篇2篇),但眼前的耶穌被捆綁著受公審,那裏有「英明神武」的君王之姿?祂看來手無縛雞之力,一副軟弱無助的模樣,卻大言不慚自己就是彌賽亞。還有比這更令人反感的事嗎?主持審訊的大祭司該亞法既沒有調查,也沒有給耶穌留機會,叫他們調查,看耶穌的話是否確實。他在這事上已經有了
成見,故此藉著批評耶穌的話為僭妄,就成了他們的判決:「
他說了僭妄的話,我們何必再用見證人呢?」(65節) 該亞法的意思是說
,祂是人,反將自己當作神 (
約翰福音10:33)。
該亞法這樣憑耶穌的供詞來定祂的罪,是完全不合猶太人的審判條規 (參昨日經文亮光)。既然耶穌已直認祂是彌賽亞,那是極其褻瀆性的宣言,大祭司「演戲式」的撕裂衣服 (65節),以示事件的嚴重性。然而,祭司撕裂他穿著供職的衣袍,是違反神的律法的 (利未記10:6,21:10)。我們可以在利未記中讀到,神明明白白地吩咐,大祭司雖在憂傷痛苦的時刻,也不得將衣袍撕裂。這雖然只是一件小事,卻象徵他們的態度,是將神的律法置於腳下踐踏,而違法將耶穌置死。
耶穌十分清楚祂在做些甚麼,祂的話即時掀起了一陳褻瀆的喊聲;大祭司等人的外袍在人為的歇斯底里的憤怒中撕裂,耶穌被定了死罪 (66節)。然後接下去有人吐唾沬在祂臉上,用拳頭打祂,用手掌打祂的臉,譏誚祂 (67-68節)。甚至連表面上的公義也忘記了,猶太權威人士憎恨的毒素整個爆發出來。那天晚上的聚集是以公義的法庭開始,結果卻變成憎恨的瘋狂發洩,連一點表面上的公義都不想維持。他們的目的並不是要證明一個『事實』,而只不過是要找一個定罪的『藉口』。所以當主耶穌承認自己是神的兒子的時候,他們立刻就拿「他說了僭妄的話」來定他的罪。這個人是否真是神的兒子,他們沒有興趣去問,他們唯一的興趣是在他既然說了這句話,他們就可以殺他了。他們還不明白自己正推開能夠找到真正生命的惟一希望。
按照規定,猶太公會不能在夜間審訊犯人,因此,這個在凌晨提前召開的會議所作的決定無效,必須等到天亮正式開會才可以作出有效的判決 (馬太福音27:1)。所以在正式的公會上,他們再次問耶穌同樣的問題 (路加福音22:66-71),並用祂的話來定祂的罪。根據律法,褻瀆神的必被治死,全會眾要用石頭打死他 (利未記24:15-16)。但他們判人死罪的特權已經被羅馬政權撤銷,所以他們接著必須將耶穌交給羅馬巡撫彼拉多來裁決 (馬可福音15:1)。如果你是當時的猶太人,你會不會也是羞辱耶穌的這些群眾中的一個呢?
在人類的歷史上,歪曲公義的事,堪以這件事為顯著的代表。以真理為名,其實是說謊;以虔誠為外表,裏面卻是邪惡。公會的定案是在狂怨聲中叫囂而出,隨著是對無辜的耶穌加以百般的毆辱虐待。這就是人的本性。今日人性的情形,若無神的恩惠,仍是如此。也許我們不像那些猶太人一樣地拒絕耶穌,卻可能在其他方面拒絕祂。比方說,我是尋求耶穌帶領我的一生,還是偏行己路?是願意在凡事上為榮耀神而行,還是自行其是,以致常虧缺神的榮耀?親愛的朋友,當一個人與基督面對面的時候,一定不是恨祂,就是愛祂;若不是降服於祂,就是要棄絕祂,沒有中間路線的存在。我們若不是祂的忠僕,便是祂的仇敵。猶太人作了他們的選擇,而我的選擇是什麼呢?